【最佳姐】評論
釋字第 540 號 民國 91年3月15日 解釋爭點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 解釋文一、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二、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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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而與承租人簽訂契約→政府立於與私人相...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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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雙階理論(一)意義在公私法區辨之過程中,對於一些公權力主體的私法行為,其實仍無法與公法完全脫鉤觀察,亦即,無法單純將其歸類為私法,或完全歸類為公法,因而產生了雙階理論。雙階理論認為,在某些公行政之補助行為(給付行政)之情形時,整個公行政行為應分為二個階段觀察。(二)實務見解1.國宅出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0號)以出售國宅 為例,人民聲請國宅以及國家決定應將國宅如何分配,此為公法事件;而確定國宅出售名單之後,國宅之買賣,即為單純的不動產買賣,此為私法事件。2.政府採購案件另一雙階理論顯著之例子為政府採購法案件 ,從廠商投標到決定由何廠商得標之階段,為公法事件;而與得標之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則為私法事件。來源:三民輔考 - 雙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