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1106 號判決按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行政程序法上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未如上訴意旨所主張之僅適用於「因行政處分而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蓋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原見之行政院版草案第115條以下,在立法院審議中雖作文字及條次調整,內容則無太大變動。依行政院版之立法說明,有關規定係參照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3條。惟按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3條規定為:「為實行公法法律主體之請求權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使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時效之中斷,持續至行政處分之不可爭訟,或作成該處分之行政程序以其他原因...
【Lin Tony】評論
那選項D就有瑕疵吧請求權又沒特定是公法上請求權,還是民法上請求權
【yamoler Teac】評論
(B)違約金賠償→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
【孟修】評論
小弟有個疑問林清老師說:行程法131只規定五年十年,但沒有規定起算時,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類推適用民法128採合理期待時起算,以補充公法之不足。小弟有誤解意思嗎?(如果沒有)那這樣D是錯在哪裡?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回樓上 孟修 :林清老師所說的,其實是「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而 (D) 選所說的,則應為「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期間長短】,所以老師說的沒錯,是您有點小誤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