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就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相似,均拘束其他機關相異之處在於,確認效力需法律特別規定故此題的.....看完整詳解
【yang】評論
考選部更改為B或C均正解
【yen】評論
(A) 實質存續力:對機關效力 (逾30日後不得廢止)(D) 執行力(強制力):下命處分and強制執行
【ミヤザワ】評論
構成要件效力適用之法領域:行政所謂「構成要件效力」,是指一個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其存在及內容(主文部分)對於處分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發生拘束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原則上有義務將該處分當作一個既定的事實予以承認、接受,並作為自身管轄事物的決定基礎。例如,依土地法19條、第20條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取得特定用途之土地,倘若外國人已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購買特定用途之土地,則地政機關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能質疑核准處分的合法性,而是應該將核准處分當成一個既存的事實,充作許可移轉登記的根據。不過,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只是原則,仍然存有例外,因為承認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是基於尊重機關權限分配及權力分立原則的考量而來,所以倘若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根本就不是權責機關,這個行政處分自然不會拘束權限遭受侵害的真正權責機關。此外,對於具有審查行政處分權限的行政機關(通常是上級機關)或法院而言,其既然可以審查行政處分,當然也不會受到行政處分的拘束。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評論
行政處分之效力(以對象區分)1、對人民 (1)拘束力 (2)形式存續力(不可抗力):當行政處分因(a)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或(b)相對人提起救濟被駁回確定、或(c)相對人自始放棄權利,此時人民不可再進行爭訟。2、對原處分機關 (1)實質存續力:指處分內容對原處分機關的拘束力 (2)跨程序拘束力:ex:甲向區公所申請自耕農證明且拿到證明後,甲要再向區公所申請老農津貼,區公所要根據前面的既定事實做處分不可變更。3、對其他國家機關(包含民事和行政法院,但刑事法院有審查權限) (1)構成要件效力 (2)確定力(確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