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野吾郎】評論
a 第25條 不徵收執行費b 第38條 為即時強制c 第17之1 .....看完整詳解
【芹】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部分)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白話:就算未達10萬,但出境達2次的話,仍然可以限制)。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a 第25條 不徵收執行費(因為是執行公務!)b 第38條 為即時強制c 第17之1.....看完整詳解
【短腿泡芙】評論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投資(B)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C)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D)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為捐贈行為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7 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73714答案:B
【賴宥靜】評論
A 只有行為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代履行才會向義務人收錢 且可預支D 原則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低於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但出境2次以上不在此限(想法:你都有錢出國了還不還錢? 那就限制住居:)
【考生的日子】評論
A)25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