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B)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 務人員
(C)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法令規定至大學擔任教職,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年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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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歐瑞】評論

lumous2001 你畫錯重點了應該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チョコミント】評論

(C)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

xthcy311】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0條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A)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