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瑞】評論
lumous2001 你畫錯重點了應該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チョコミント】評論
(C)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
【xthcy311】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0條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者。---(A)二、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者。三、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強制出境者。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