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有關收容異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 出收容異議
(B)內政部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
(C)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D)法院應以撤銷訴訟程序進行收容處分之合法性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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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nkeyking】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受收容人或其配★...

1000060376765】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IV 對於暫...

Lumi】評論

(D)38-2: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