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