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睡的綿羊】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下列對於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房屋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A)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B)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加徵空屋稅(C)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稅(D)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評論內容】國內實施情形 依照我國目前的《房屋稅條例》,是沒有「空屋稅」法源依據的,也就是不修法就無法課徵。 目前僅台北市政府有針對空置房屋,明定其課徵稅率: 起造人(建商)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稅率為2%。

【評論主題】19下列對於營業稅之適用稅率,何者正確?(A)甲為夜總會之負責人,其營業稅稅率為3%(B)乙出售其名下之土地,其營業稅稅率為5%(C)丙為早餐店之老闆,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0,000元,其營業稅稅率

【評論內容】

A: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B: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

【評論內容】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等13項。

【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非為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A)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B)來源於大陸地區之所得(C)海外保留盈餘之所得(D)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

【評論內容】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下:(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 + AL金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評論主題】8甲從事地下期貨並因此獲取利益,下列有關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A)在該獲利未經沒收之情況下,甲仍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B)由於甲從事不法行為,因此該獲利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C)甲對於該獲利是否應

【評論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獲得收益,即使該交易活動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甚至為犯罪所得,只要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因「違法所得,也是所得」。 官員表示,若甲君的所得來源皆合法,並依法報繳稅捐,乙君因有部分所得是從事賭博所賺取的金錢,則該筆違法所得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只對守法民眾課稅的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違法所得也應課徵稅捐。 官員指出,日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透過該局監察室通報,某商號未經設立即違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從中獲利,經國稅局比對查扣內帳及相關資金流程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600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罰鍰。 該局呼籲,所得來源不管是否合法,有所得即應申報,否則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若漏報所得或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評論主題】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10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100萬元之罰鍰,並停

【評論內容】

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理論上包含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及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

 

以行為罰與漏稅罰為例,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前者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

【評論主題】48 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B)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評論內容】.(1)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2)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評論主題】47 銀行業、保險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其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為多少?(A)25% (B)3% (C)5% (D)10%

【評論內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我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率區分為4種,「銀行、保險本業」、「非專屬本業」皆適用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適用2%、「再保費收入」為1%

【評論主題】43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A)公務人員出租私人不動產所收取之租金 (B)個人稿費全年收入 200 萬元 (C)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D)公司贈與給個人

【評論內容】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評論主題】38 有關土地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設定典權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B)甲出售土地給乙,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甲 (C)丙贈與土地給丁,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

【評論內容】土增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為有償移轉時原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原所有權人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土地為無償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受託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信託土地歸屬時歸屬權利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評論主題】5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範,而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兩者的處罰規定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符合下列那項租稅原則? (A)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程序優先實體原

【評論內容】程序規定僅為協助實體規定實現,不影響實體權利義務,因此有新程序規定 時,一般認為即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以有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主要是認為程序規定之目的僅在於實現實體規範 的內容,是以必須居於協助的角色,而不可因程序規定改變或更動實體上的權利 義務關係。是故,在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的法律事實,於法律程序中捨其發生時 之程序規定而適用新規定,亦不認為有溯及既往的問題。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屬 於程序規定者,則應依程序從新原則溯及既往適用之。

【評論主題】16 我國現行土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標準價格重新評定期間為何?(A)3 年、1 年、3 年 (B)2 年、1 年、2 年 (C)3 年、1 年、2 年 (D)2 年、1 年、3 年

【評論內容】公告地價為台灣的一種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評論主題】9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

【評論內容】第 15-1 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5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範,而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兩者的處罰規定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符合下列那項租稅原則? (A)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程序優先實體原

【評論內容】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在法律適用上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法律上有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係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所得稅法為普通法

【評論主題】2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所規定之「免稅」及「零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稅」與「零稅率」之效果均為不發生稅捐債權債務,因此並無區別必要(B)「免稅」與「零稅率」均未有法律明文規定(C

【評論內容】一、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二、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評論主題】25 下列對於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房屋稅課徵之敘述,何者錯誤?(A)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B)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加徵空屋稅(C)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稅(D)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評論內容】國內實施情形 依照我國目前的《房屋稅條例》,是沒有「空屋稅」法源依據的,也就是不修法就無法課徵。 目前僅台北市政府有針對空置房屋,明定其課徵稅率: 起造人(建商)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稅率為2%。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

【評論內容】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等13項。

【評論主題】19下列對於營業稅之適用稅率,何者正確?(A)甲為夜總會之負責人,其營業稅稅率為3%(B)乙出售其名下之土地,其營業稅稅率為5%(C)丙為早餐店之老闆,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0,000元,其營業稅稅率

【評論內容】

A: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B: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非為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A)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B)來源於大陸地區之所得(C)海外保留盈餘之所得(D)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

【評論內容】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下:(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 + AL金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評論主題】8甲從事地下期貨並因此獲取利益,下列有關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A)在該獲利未經沒收之情況下,甲仍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B)由於甲從事不法行為,因此該獲利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C)甲對於該獲利是否應

【評論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獲得收益,即使該交易活動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甚至為犯罪所得,只要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因「違法所得,也是所得」。 官員表示,若甲君的所得來源皆合法,並依法報繳稅捐,乙君因有部分所得是從事賭博所賺取的金錢,則該筆違法所得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只對守法民眾課稅的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違法所得也應課徵稅捐。 官員指出,日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透過該局監察室通報,某商號未經設立即違法經營地下期貨交易,從中獲利,經國稅局比對查扣內帳及相關資金流程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600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罰鍰。 該局呼籲,所得來源不管是否合法,有所得即應申報,否則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若漏報所得或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評論主題】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10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100萬元之罰鍰,並停

【評論內容】

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理論上包含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及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

 

以行為罰與漏稅罰為例,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前者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

【評論主題】5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範,而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兩者的處罰規定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符合下列那項租稅原則? (A)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程序優先實體原

【評論內容】程序規定僅為協助實體規定實現,不影響實體權利義務,因此有新程序規定 時,一般認為即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以有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主要是認為程序規定之目的僅在於實現實體規範 的內容,是以必須居於協助的角色,而不可因程序規定改變或更動實體上的權利 義務關係。是故,在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的法律事實,於法律程序中捨其發生時 之程序規定而適用新規定,亦不認為有溯及既往的問題。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屬 於程序規定者,則應依程序從新原則溯及既往適用之。

【評論主題】48 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B)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評論內容】.(1)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2)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評論主題】47 銀行業、保險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其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為多少?(A)25% (B)3% (C)5% (D)10%

【評論內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我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率區分為4種,「銀行、保險本業」、「非專屬本業」皆適用5%、「銀行、保險本業外之其他專屬本業」適用2%、「再保費收入」為1%

【評論主題】43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A)公務人員出租私人不動產所收取之租金 (B)個人稿費全年收入 200 萬元 (C)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D)公司贈與給個人

【評論內容】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評論主題】38 有關土地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設定典權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B)甲出售土地給乙,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甲 (C)丙贈與土地給丁,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

【評論內容】土增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為有償移轉時原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原所有權人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土地為無償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受託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信託土地歸屬時歸屬權利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評論主題】16 我國現行土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標準價格重新評定期間為何?(A)3 年、1 年、3 年 (B)2 年、1 年、2 年 (C)3 年、1 年、2 年 (D)2 年、1 年、3 年

【評論內容】公告地價為台灣的一種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另有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評論主題】9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 (C)營業人以自己名義

【評論內容】第 15-1 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5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範,而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兩者的處罰規定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符合下列那項租稅原則? (A)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C)程序優先實體原

【評論內容】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在法律適用上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法律上有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係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所得稅法為普通法

【評論主題】2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所規定之「免稅」及「零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稅」與「零稅率」之效果均為不發生稅捐債權債務,因此並無區別必要(B)「免稅」與「零稅率」均未有法律明文規定(C

【評論內容】一、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二、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項進項稅額,營業人得用以扣抵銷項稅額?(A)營業場所之租金(B)員工生日賀禮(C)自用乘人小汽車(D)餽贈經銷商之禮品

【評論內容】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評論主題】13 專營銷售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退還?(A)進口水果(B)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C)碾米加工(D)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評論內容】所謂「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還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評論主題】11 營業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倘若以營利為目的,而經常反覆從事買賣交易活動,其年度銷售額達到一定金額時,即構成營 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B)非營利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收入專款專用於公益

【評論內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前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評論主題】10 有關營業稅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必須有購入貨物或勞務之事實(B)銷售者及買受人均必須為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C)必須買受人取得實際進貨對象開立之進項稅額憑證,才可扣抵

【評論內容】

只要符合可抵的規定,不管銷售者無論是否繳清稅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扣除,何者敘述錯誤?(A)為獲得免稅所得所投入之成本費用,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扣除(B)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扣除(C)倘若屬於營利事業業務目的及負責人私人生活

【評論內容】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均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設置會計人員,就會計事項之發生,設置會計帳簿,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事實過程之會計憑證,遵循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編制正確合法之表報適時向稽徵機關申報,並依規定保存相關帳簿憑證,藉供調查。

司法實務判決上,向來就課稅處分之要件事實,有關營利事業所得加項之收入,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有關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即「成本」與「費用」,因屬於權利發生後之消滅事由,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尤其認為納稅義務人對成本、費用及損失是否「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具有關連性」之待證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改制前行政法院71年判字第1242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判字第1242號判決意旨與100年度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因此如果納稅義務人不能積極證明該待證事實存在,即應受不利之決定。

又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即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有關資料,稽徵機關即應就其提供之資料調查核定,不會仍以同業利潤標準相繩而核定其所得額。(56判18 ;57判60;61判198)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行使要件之說明,何者正確?(A)行使進項稅額扣抵權者,為貨物勞務之終局消費者 (B)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應當提出合法憑證 (C)營業人非供本業使用

【評論內容】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評論主題】8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申請退還之期限為何?(A)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 (B)自核定之日起 5 年內(C)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內 (D)自繳納之日起 7 年內

【評論內容】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評論主題】1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扣減當期查定稅額,試問其得扣減金額為進項稅額之比例為何?若該項得扣減金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

【評論內容】

第25條

1.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2.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評論主題】17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如果受益人已確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該地價稅適用之稅率應以何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 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評論內容】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評論主題】7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個人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包含之項目:①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超過 3,330 萬元以上②海外所得 90 萬元③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 額④非現金部分之捐

【評論內容】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評論主題】2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A)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B)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C)依所得稅法第 88

【評論內容】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A)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B)非兩年內能耗竭效能之機械修理支出(C)遭受不可抗力且未受有保險賠償之災害損失(D)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評論內容】

第29條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4條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5條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評論主題】7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選用標準扣除額後,尚得減除下列何者?(A)保險費(B)醫藥及生育費(C)財產交易損失(D)災害損失

【評論內容】

第17條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納所得稅所得?(A)死亡之損害賠償金(B)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C)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D)地方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評論內容】

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0 個人經營補習班之所得,申報所得稅時應列為下列何種所得?(A)其他所得 (B)執行業務所得 (C)薪資所得 (D)營利所得

【評論內容】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種租稅的收入係作為特定支出用途?(A)一般稅 (B)指定用途稅 (C)選擇稅 (D)直接稅

【評論內容】

指定用途稅(Earmarked tax): 租稅係政府依稅務法規向人民強制徵收的現金或食物,具有強制執行的特性,人民不得以取得特定利益為納稅的條件。 ... 指定用途稅因財源確定,可確保公共支出活動之基本支出水準;可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或使用者付費原則,有助於資源配置效率;同時可避免財源不足或權責不清等困擾。

【評論主題】17 拉法曲線(Laffer curve)的意義為何?(A)說明所得分配與稅收的關係,並指出所得分配越平均,總稅收越低 (B)說明所得分配與稅收的關係,並指出所得分配越平均,總稅收越高 (C)說明稅率

【評論內容】

拉弗曲線是一種假說,設想了政府的稅收所得與稅率之間的關係,當稅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時,提高稅率能增加政府稅收所得,但超過這一的限度時,再提高稅率反而導致政府稅收所得減少。因為較高的稅率將抑制經濟的成長,使稅基減小,稅收所得下降,反之,減稅可以刺激經濟成長,擴大稅基,稅收所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