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29條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4條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5條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