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mmoew】評論
計入個人 基本所得稅:1.保險給付=>被保險人≠受益人①人壽保險 =>3.330萬以下免稅②年金保險(有多少加多少)2.外國所得=>海外所得100萬以上課稅(全數計入)3.私募基金+未上市上櫃=>110/1/1未上市上櫃也要課稅4.非現金贈與5.股利所得=>28%分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