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公司 109 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 300 萬元。於 110 年 3 月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 請退稅辦法」規定之 A 機器設備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 110 年 5 月申報 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 180 萬元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B)於 110 年 5 月申報 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 300 萬元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C)於 111 年 5 月申報 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 300 萬元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D)於 111 年 5 月申報 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 180 萬元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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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朱小宜】評論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3 條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