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部分
(C)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
(D)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公立醫院診療之醫藥費,其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愛睡的綿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等13項。

【用戶】愛睡的綿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等1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