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何者,並非法規明定可申請停留簽證之目的?
(A)商務、研習、聘僱
(B)依親、工作、就學
(C)訪問、參加國際會議
(D)過境、觀光、探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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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歐瑞】評論

第 13 條

lumous2001】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申請...

L】評論

法規名稱: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停留簽證目的為第 10 條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居留簽證目的為第 13 條申請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申請前項所定簽證,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但不須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gavin821230】評論

親、學、投、僱、工;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