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扣除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A)12萬元
(B)12萬8千元
(C)18萬元
(D)2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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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oomin】評論

第十七條(110.1.20.修正)(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一)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

mmoew】評論

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得「所得稅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