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瑞】評論
回1F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愉悅一天】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 條 第四項入出國及...
【愉悅一天。】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36 ★ ...
【pupu已上榜】評論
第36條第4項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A)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B)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C)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