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渝愚】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9條第一項第5款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蕭瑜亭】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 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A)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B)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愉悅一天】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 第一項臺灣地區...
【syuan】評論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目前還是這樣,新法尚未施行。※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10.01.27 修正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