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瑜亭】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A) 二、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 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B) ...
【愉悅一天】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持停留期限在六...
【(ง •_•)ง】評論
(A)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yennn】評論
(A)配偶為我國國民之外國人 (+經核准居留)所以 還要核准居留才可以
【gavin821230】評論
外國人甲的配偶為:1. 我國國民(台有戶 or 准居留)2. 外國人(准居留 or 永居)甲可以拿到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