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 Lin】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smonkeyking】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
【Ann】評論
第 10-1 條 面談、按捺指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無停留!),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