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C)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要點
(D)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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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ate Lin】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smonkeyking】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

Ann】評論

第 10-1 條 面談、按捺指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無停留!),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