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a】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米格麗】評論
(A)、正確,注意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 (☆)...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只要記得:"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懲處"則是不論懲戒如何評價,一旦經移送懲戒,不再受懲處。已先做成懲處處分者,原懲處處分失效。
【flaypopo】評論
行政罰26條(一開始和這個有點搞混…但是公務人員懲戒法應該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看到這題才注意到)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