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98741】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 3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按捺.....
【Kate Lin】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第10-1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第3條 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C)、居留(B)或定居(A)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syuan】評論
補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幾歲不予按捺指紋並建檔 未滿6歲,不予按捺指紋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 6歲以上(含),應按捺指紋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