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55條 第1項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lumous2001】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5 條經營移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