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以下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改名?
(A)與三親等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與三親等旁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與二親等旁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E)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困難0.364837
統計:A(49),B(159),C(386),D(1),E(359)

用户評論

雷慕莎】評論

其實,答案(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是正確的 沒有錯哦 因為含在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二親等直系尊親屬---跟祖父、祖母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感覺是陷井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Kate Lin】評論

同意5F雷慕莎看法。依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05 月 20 日)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所以選項(C)與二親等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就包含在法條規定的三親等內,選項C是正確的。建議修改答案為C(然後刪掉選項E),或者複選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