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5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ChuMi Je】評論
104/05/20改成 姓名條例 第6條
【Juju】評論
姓名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第6條(應使用本名事項)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7條(應使用本名事項)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