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因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而申請改名者,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4405
統計:A(30),B(359),C(208),D(0),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LC】評論

法條已經修正了,麻煩更改答案為C哦!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