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u】評論
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第16條(遷出登記)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小畢】評論
請問服役不必遷出, 那除役也不用遷出才對, 為什麼答案不是(B)(C)皆可, 有人可提供解答嗎? 謝謝!
【lorita.vivard】評論
因為服役,不用遷出,現今除役(免遷出原因消滅), 須做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