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48-2 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A)出生登記。二、(B)監護登記。三、(C)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Juju】評論
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A) 二、監護登記。 (B) 三、輔助登記。 (C)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