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略)
【fang】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