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應全部不發還?
(A)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B)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C)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D)擅自減省工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Victoria Fang】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66條I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II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Mr Hugo】評論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履約保證金及其之席德不予發放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