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 Mund】評論
第 76 條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59&Range=80%7c98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才能提申訴,選項C未達公告金額故不得提申訴是對的
【Mr Hugo】評論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