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6 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A)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20萬元,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B)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C)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D)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KJ Mund】評論

第 76 條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59&Range=80%7c98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才能提申訴,選項C未達公告金額故不得提申訴是對的

Mr Hugo】評論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