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2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曾銘輝】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