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ande1702】評論
102年那題,D選項可以理解立法機關受此原則的拘束,畢竟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都受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的拘束,但是此題的D選項為立法機關之""立法"",立法者本有立法的形成自由,我國亦有溯及既往之法律 ,因此,此原則應只是法律的適用原則,而非立法的原則,不知道各位如何看法呢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目的:既得權之尊重、信賴之保護(法律安定性)
【s98108207】評論
不溯及既往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北區國稅局)。[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