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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下列原因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繼承
(B)強制執行
(C)徵收
(D)法院的給付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7),B(0),C(0),D(7),E(0)

用户評論

一步一腳印】評論

33 下列原因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繼承 (B)強制執行 (C)徵收 (D)法院的給付判決 題目是在問說,ABCD哪一個要去登記才會生效民法§759說這四個選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翻譯:沒登記就生效,但要處分的話要去登記),但是「43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把這個判決限縮成形成判決,所以這題D選項的給付判決要去登記才會有效力。簡單說,這題就是在考這個判例!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marcus】評論

簡單講就是民法759條的「法院判決」必須限縮解釋,只有形成判決才適用 D選項 因為是給付判決,勝訴仍應登記才取得權利變動(但是如果改成形成判決,如果勝訴不用登記就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給付判決:就是「我要某人給我…」。例如法院判決甲要還給乙100萬元;法院判決A機關要給丙建照的核淮處分…之類。即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進而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判決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2.確認判決:就是確認存在關係。例如親子關係 (我們是不是父子呀?),公用地役關係 (這塊地是可徵收還是私人土地?)…記住,確認判決無法叫對方給你什麼。僅確認關係而已。即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或證書真偽之判學也。例如:確認婚姻不存在。3.形成判決:就是從A法律關係變成B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離婚之訴 訴請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