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29 民事原告之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A)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判決駁回,法官依法審判 無理由當然作成判決(B)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者 裁定移送,不需駁回 可依職權移送(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者 裁定駁回 不屬職權下管轄又有可能因情事而有管轄權 故裁定駁回 非判決駁回(D)起訴不合程式者 定期命其補正 過期裁定駁回 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例如起訴不合程序(程式)、內容尚有欠缺而要求補正…等等。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簡言之就是已經接受審理了,而無程序上之疑義。僅針對實質內容作
【唐唐】評論
24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之法院無管轄權,又不得移送者 (C)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命補繳,仍未按期繳納 (D)原告起訴,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derek801204】評論
民事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