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刑法第 135 條
【TINY】評論
(A)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犯之-參照刑法第135條。(B)對象包括本國與外國公務員-刑法第10條並未提到包含外國公務員。(C)行為人須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參照刑法第135條。(D)公務員成傷與否並非判斷標準-刑法第135條並未有公務員成傷的構成要件,所以正確。⊙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