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終止收養方式?
(A)合意終止收養
(B)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C)經鄉公所調解委員調解終止收養
(D)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4194
統計:A(4),B(1),C(24),D(2),E(0)

用户評論

Cheryl (休息中)】評論

民法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 1080 條

今天也要加油】評論

"認可"與"許可"不同喔!,要注意1080和1080-1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