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羊】評論
(D)民法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n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連帶 賠償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35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選項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選項B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