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侵權行為,下列何者無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
(A)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該數人
(B)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法定代理人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選任受僱人有疏失之僱用人
(D)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定作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5),B(4),C(1),D(16),E(0)

用户評論

亨利羊】評論

(D)民法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n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連帶 賠償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35條(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選項A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選項B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