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 樺 Jan】評論
以原就被原則 = 原告要去遷就被告, 管轄法院 以原告之住所地為原則例如 甲要去告乙, 當以 乙之住所地(假設台北) - 就去台北地方法院告第一條 :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
【Nick小雞】評論
2F第一句後半段是不是有誤?以被告之住所地為原則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樓上是的,2樓打成原告了^^
【Yi Ting Lin】評論
2F有誤? 以原就被原則 = 原告要去遷就被告, 管轄法院 以(被)告之住所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