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恆】評論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之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選項(D)通則為法律之名稱,非命令。
【綠谷出久】評論
規規細辦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