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之形式,下列何者應以法庭方式為之?
(A)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B)憲法之解釋
(C)關於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8),B(2),C(1),D(0),E(0)

用户評論

Cheryl (休息中)】評論

大法官會議: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憲法法庭: 1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送交憲法法庭 )           2審理政黨違憲解散

Jen】評論

補充相關題目(B)26 某記者跟拍名人夫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罰鍰,該記者認為損害其新聞自由,最後依法 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了審理此釋憲案,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來進行言詞辯論? (A)最高法院 (B)憲法法庭 (C)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5 年 - 105 初等- 其他類科-公民#38017

Mei】評論

1.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2.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3.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4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