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謝謝樓下各位更正(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第三審是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奈特】評論
高等法院網站 http://tph.judicial.gov.tw/t06.aspQ6: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裁判不服,可否上訴(抗告) 最高法院?答: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1.得上訴(抗告):應於收受判決正本20日內或裁定正本10 日內,向原裁判之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不得上訴(抗告):法院裁判當天,案件即確定;如對該 確定裁判不服,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66條、第481條、 第487條、(91)院台廳民一第030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