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上述皆為因詐欺,因此反面推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 92 條
【林宗佑】評論
這樣遭脅迫而獲利的善意第三人是要向乙求償嗎
【小凱】評論
因為脅迫比較惡意 所以原則上都可以撤銷 不論丙是否知情詐欺就不同了 如果是詐欺 丙知情才能撤銷 丙不知情就不能撤銷(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