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d94563】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Shelly】評論
????那這條是?是跟年齡無關,精神方面的嗎?那15歲殺人說是得減輕而非應減輕???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第 18 條
【幫按讚】評論
因為前面已經有「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表示無論如何18↓~80↑被判死刑或無期都要減刑,減輕其刑前面不需要多個贅字「應」語氣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