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誤想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B)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C)正當防衛過當者,免除其刑 (D)正當防衛須不過當,方得阻卻違法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對未滿 18 歲人之刑罰規定?(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B)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C)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D)未滿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15 行政法院之裁判若以寄存送達為之,應經多久始生送達效力?(A)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B)寄存次日生效(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2 個月發生效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