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釋字第 689 號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A)。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B)。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D),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C),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Hank Lu】評論
(D)司法院釋字第 689公民記者採訪行為亦受保障
【snoopy75smb】評論
(A)新聞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O;類出版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B)新聞自由之保障內容,亦包含新聞採訪自由(O)(C)新聞自由並非受到憲法絕對保障之基本權利(O;內在信仰之自由才是)(D)非隸屬於新聞機構之「公民記者」,不受新聞自由保障(X;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