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A)主張行政不作為之違法
(B)主張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C)主張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
(D)主張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4615
統計:A(5),B(1),C(1),D(6),E(0)

用户評論

凡安】評論

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得依法提起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課予義務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白話:1.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這行政處分可以請法官確認為無效嗎?2.確認公法上之關係這案在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是該成立或不該成立?3.確認已執行無可能回復原狀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這行政處分執行了造成我無可挽回的不利或是對我有利的行政處分被撤銷造成我的不利是不是違法了?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