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假設某地方政府為了擴大防制毒品,希望在中學校園內,推動全面尿液篩檢計畫。各校將發放通知單徵求所有學生及家長同意,自願接受尿液篩檢,若不願意接受尿液篩檢的學生就進行課程輔導,同意的學生則在校內廁所依序拿量管,以「一個進去,一個出來」的方式,由同學自行採集尿液後交給檢測人員篩檢,篩檢結果僅作為校園內部輔導學生之參考,不會透露給執法單位。請從公衛與人權的角度,評論此計畫之合法性及妥當性。(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2928
統計:A(50),B(17),C(135),D(1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合犯、保證人、竊盜

用户評論

Yiting Hsu】評論

結合犯:指立法者將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以法律規定結合成為一罪。若無法律規定,本應成立(數行為)數罪,係立法者將之合一而僅論一罪。特徵:分開時可成立獨立的數個犯罪/以法律明文為限。無明文規定則應以數罪併罰論。本題中的加重竊盜罪,符合上開特徵,行為人除了有§320之竊盜行為外,尚有§306之侵入住居行為,且均具備故意,可分別成罪。回覆一下樓上....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的一個故意行為,卻發生較其未預期之加重結果 (即「故意和過失之競合」)。以傷害致死罪為例:本來一個傷害行為,若成立數罪只能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但產生死亡結果的可非難性高,若僅以普通傷害罪或故失致死罪而從一重論處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之刑罰太輕,立法者為求刑罰平衡,特設一個刑罰重於前2罪之傷害致死罪(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加重結果犯,側重的是行為結果(加重非指處罰加重),但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又非出於故意,只好另以明文提高刑罰。大概回覆一下,希望有幫助:)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形式結合犯(形式上有獨立出另一法條)目前僅有226-1、332、334、348。對於321之1、2款,學說有認係結合犯,因可獨立成罪(侵入住宅、毀損),但實務認為僅為加重要件,非結合犯。結合犯兩罪為故意+故意,加重結果犯為故意+過失。

未來的帥警】評論

我覺得D要改成加重竊盜犯因為加重竊盜不是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是故意+過失加重竊盜是單純的加重竊盜

林宗佑】評論

為何不是想像競合犯,實行行為局部重合,方法目的具有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