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C Hsieh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92條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第293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用戶】s9810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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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196號案由摘要:妨害風化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 期 238-240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47、292、293、364、379 條 ( 82.07.30 ) 要旨: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故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此種關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並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緊要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92條 (更新審判事由)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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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93條 (連續開庭與更新審判事由)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