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餘式:________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4876
統計:A(343),B(111),C(1055),D(2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一造 & 兩造缺席判決、第107條(羈押之撤銷)、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用户評論

【用戶】Yu Ch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被告心神喪失或...

【用戶】娃娃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306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一造缺席判決)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96條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判決駁回)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