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9810820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彈劾對象:(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1)立法委員,非屬中央公務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號解釋)(2)省縣議會議員,屬於民意代表,非監察權行使對象。(釋字第14、33號解釋)(3)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增修第4條第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