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B)刑法§80Ⅱ但書→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83(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簡志銘】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Ally】評論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s98108207】評論
(A) §83Ⅰ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B) §80 Ⅱ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C) §82 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D) §84 Ⅱ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